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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机制
作者:庄贵阳 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来源:不详 文章点击数: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但是鉴于温室气体减排对经济发展的深远影响,各国都有“搭便车”的趋向,致使国际气候谈判步履维艰。因此,只有建立有效的和不断完善的国际气候机制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尽管《京都议定书》能否生效还是未知数,但学术界关于后京都国际气候制度构架的研究已经开始。

国际气候制度构架基本要素的系统分析框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未来气候机制的设计建立了必要的基础。公约不仅包括了公平、责任、能力、成本有效和可持续发展等重要的指导原则,也建立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差别承诺的概念。《京都议定书》的温室气体监测、通报和评审制度及灵活机制为未来气候机制提供了一个坚实基础。未来的气候机制设计必须考虑承诺的法律性质、地理范围、市场机制的使用以及气候保护等重要因素。

义务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所有国际公约的义务都是自愿的,因为主权国家有权选择加入或不加入该公约,但不加入也是有代价的。如果主权国家选择加入且一旦国际公约生效,公约所规定的某一项具体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可能有所不同,基本可分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两种。

限排或减排义务的类型限排或减排义务是国际气候制度构架的核心要素,也是争议最多的内容。目前,国际上提出了许多不同的原则或方法。有的针对具体的减排行动,如全球统一碳税,有的针对定量的排放目标,如绝对的或动态的排放目标等,也有的是定性的政策措施,如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SD-PAM)。

活动的覆盖面和涉及范围限排或减排活动的覆盖面是指是否除温室气体的排放源之外,还包括温室气体的吸收源。就排放源而言,是包括《京都议定书》6种温室气体还是其中几种。减排活动的涉及范围指项目、部门、国家、地区、全球的不同层次。

时间安排和启动条件不同国家采取减排行动的时间有所不同,正如公约和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应率先承担减排义务。其他国家何时参与减排行动,可以设立一定的启动条件,如一定的宽限期,或根据其他指标,当满足一定条件之后,再参与全球减排行动。

确定不同义务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种不同方法:一是基于承诺(Pledge-based)的“自上而下”(top-down)方法,另一种是基于原则(Principle-based)的“自下而上”(bottom-up)的方法。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各国首先分别提出自己的减排目标,然后以此作为谈判的基础,最终达成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这是一种基于承诺“自上而下”的方法。

市场机制将市场机制引入国际公约是为了发挥其成本有效性的优势,降低减排成本。未来国际气候制度构架中,市场机制仍将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且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资金和技术方面的义务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问题是当前国际气候谈判中南北争论的焦点之一。未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能否在限排或减排义务方面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资金和技术转让机制的设计和运作是至关重要的。

统计方面的义务任何有效的国际制度体系都必须包含数据的监测、报告、审评等基本环节,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保证公约规定的义务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前提条件。此外,国际气候制度构架还必须包含一旦缔约方完不成规定义务或出现其他不履约情况时的程序和后果。

全球环境目标由于目前国际社会对温室气体的危险浓度水平尚没有一个共识,因此国际气候谈判很难在此基础上采用总量控制的“自上而下”的方法为不同国家确定排放目标。但国际气候制度的发展方向必须与公约规定的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长远目标相一致。

全球减排行动的主要方案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提出了不少特别针对后续承诺期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行动的方案。这些方案有的由发达国家提出,代表发达国家的政治意愿,有的虽然由发展中国家提出,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但主要针对本国的具体国情。各种方案尚处于学者的设计讨论阶段。

延续《京都议定书》模式国际上有关后续承诺期发展中国家以何种方式参与全球减排行动的讨论,其中一种方案很自然地想到沿用《京都议定书》模式,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绝对排放上限。沿用京都模式有两种可能方式:一是接纳单个非附件I国家,二是启动新一轮谈判,达成控制排放的新的法律文件。无论哪种方式,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具体的绝对排放上限目标都需要通过政治谈判来确定。

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SD-PAMs)SD-PAMs承诺方案的基本思路是从发展目标出发,转向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其核心在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而不在于确定排放目标。首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和需求,然后考虑如何以更可持续的方式来实现这些目标。其中有的政策措施可以大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的可持续发展措施也可能增加排放,因此,需要加以具体地甄别。

从CDM扩展到基于部门的CDM(S-CDM)CDM是《京都议定书》引入的基于市场的三个灵活机制之一,也是惟一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灵活机制。国际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在保留现有《京都议定书》基本框架的前提下,通过CDM的拓展和强化,将现有基于项目的CDM演化为基于部门的CDM,促进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减排行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元强度目标《京都议定书》采用的绝对排放目标缺乏灵活性,由于发展中国家未来的经济和排放具有双重不确定性,因而设定固定排放目标不是限制发展就是产生“热空气”,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为了克服这一缺陷,有学者提出了将动态目标与二元目标结合起来的二元强度目标。所谓二元强度目标就是一个国家同时制定两个排放强度目标,较低(更为严格)的下限目标为卖出目标,较高的(较为宽松)的上限目标为履约目标或买进目标,在上限与下限之间,作为“安全区”,以降低经济波动性带来的履约风险。

将巴西案文方法延伸到发展中国家京都会议前夕由巴西政府提出的巴西案文,尽管未被第一承诺期谈判采纳,但作为一种基于历史责任的减排义务分担方法,有可能在后续承诺期的谈判中为发达国家利用,作为为发展中国家制定限排或减排义务的工具。

均等的人均排放权方案构架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需要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的广泛参与,但《京都议定书》的两个特点却阻碍着这一进程。一是《京都议定书》没有考虑保护全球气候的长远目标,二是《京都议定书》没有提供为不同国家制定不同减排目标的规则,减排目标主要由各方的谈判实力决定。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由于排放量很低但增长速度很快,且谈判实力相差悬殊,因此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人均排放权的方案构架希望以不同的思路获得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推动广泛参与的步伐。

多个阶段的承诺方案荷兰学者开发的FAIR模型将各国参与全球减排的过程划分为4个阶段:不承诺义务、降低排放强度、稳定绝对排放量、减少绝对排放量。各阶段设置一定的阈值(如人均GDP),每5年审评一次,达到阈值的国家将进入下一阶段参与减排义务的分配。

多个分组的承诺方案瑞典学者提出后续承诺期最有可能的方案是各国分化为多个小组,附件I国家仍沿用目前的京都模式(有约束力的绝对排放量目标),低于某一人均GDP水平的最不发达国家不承诺义务,其余发展中国家按“能力”和“减排机会”进行分类,部分有条件的国家采用有约束力的排放强度目标,条件尚不具备的发展中国家采用没有约束力的绝对排放量目标。

定性评价标准和各国偏好

上述国际气候制度构架基本要素的系统分析框架,对于分析和比较国际上各种减排义务分配方案的特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不同方案各具优缺点,各国的可接受程度也有所不同。德国学者从环境、政治、经济和技术4个方面提出一套定性评价标准,一个理想的、能为广大缔约方所接受的分配方案应该尽可能兼顾各个方面。如果在任何一个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该方案都不可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获得广泛的共识。

环境标准从环境有效性看,是否能达成一个严格的全球排放目标,确保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另外,是否鼓励尽早采取行动,能否鼓励那些尚未承诺限排或减排义务的国家尽可能维持较低的排放水平?

政治标准是否能涵盖需求、能力和责任三个方面的公平原则?在现有立场不变的情况下,能否为所有主要大国所接受?

经济标准能否考虑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能否通过不同国家之间的义务分配,使全球减排成本最小化并为各国完成减排义务提供足够的灵活性?

技术标准能否与现有公约和议定书的国际制度构架保持较好的相容性?是否简单易行,仅有少量问题需要国际机构单独做出决策,所有必要的数据和工具的可得性和可靠性如何?各国从本国国情和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必然对不同方案有不同的偏好。

对于京都模式的固定排放上限,一些经济衰退的国家希望通过参与国际排放贸易,出售“热空气”来增加经济收入,但固定排放上限缺乏灵活性,经济增长较快或波动性较大的国家的经济发展可能受到制约;SD-PAMs方案强调可持续发展,容易获得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但由于环境效果不确定,可能受到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批评,此外,SD-PAMs方案的实施需要工业化国家提供资金,因而可能受到发达国家的反对;实施S-CDM方法的前提是发达国家承诺更多的减排义务,否则难以在发展中国家产生对基于部门CDM项目的需求;二元强度目标解决了固定排放上限的缺陷,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经济波动较大的特点,但也减少了一些国家获得“热空气”的机会;巴西案文无论如何修改或延伸,总的来看是基于累积排放总量的分担方法,对排放总量较大且增长较快的国家显然不利;人均排放权方法强调人均排放权的逐渐趋同,现有人均排放水平特别低且增长不快的一些国家,可以获得“热空气”且允许较长时期的增长,但人均排放水平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发达国家必然会强烈反对,同时,人均排放水平增长较快且日益接近世界平均水平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对此必将非常谨慎。

对于中国而言,各种方案的可接受程度是不同的。其中有些方案是中国肯定不能接受的,如京都模式的绝对排放上限;而有些方案对中国的影响和利弊仍不够清晰,如排放强度目标、人均排放权方法等。一些方案表面上有利但实际上可能有害,或者短期内有利的方案从长远来看可能有害,如果不加分析地接受,必然会损害我国的根本利益和发展权益。面对国际上针对发展中国家参与提出的众多方案,中国应如何权衡取舍,需要进一步开展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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