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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作者: 来源:UNFCCC 文章点击数:

第三条

1.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 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 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 年至2012 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 年水平至少减少5%。

2.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到2005 年时,应在履行其依本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 自1990 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以实现附件—所列每—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报告,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予以审评。

4. 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所列每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 年的碳贮存并能对其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就涉及与农业土壤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其它活动,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的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方法学方面的工作、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此项决定应适用于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一缔约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这些额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动选择适用此项决定,但这些活动须自1990 年以来已经进行。

5. 其基准年或基准期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 号决定确定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应使用该基准年或基准期。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它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其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 年以外的某一历史基准年或基准期。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此种通知的接受与否作出决定。

6. 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 款,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除本条规定的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7. 在从2008 年至2012 年第一个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期内,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应等于在附件B 中对附件A 所列温室气体在1990 年或按照上述第5 款确定的基准年或基准期内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总量所载的其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 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源的附件一所列那些缔约方,为计算其分配数量的目的,应在它们1990 年排放基准年或基准期计入各种源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 年土地利用变化产生的各种汇的清除。

8. 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为上述第7 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 年作为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 的修正中加以确定,此类修正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第7 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1 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七年开始审议此类承诺。

10. 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 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减少排放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转让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 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减少排放,应记入获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 如附件一所列一缔约方在一承诺期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此种差额,应该缔约方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上述第一款的承诺,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第8 款和第9 款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以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后果和/或对应措施对上述条款中所指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包括资金筹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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