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条
秘 书 处
1. 兹设立秘书处。
2. 秘书处的职能应为:
(a) 安排缔约方会议及依本公约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并向它们提供所需的服务;
(b) 汇编和转递向其提交的报告;
(c) 便利应要求时协助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汇编和转递依本公约规定所需的信息;
(d) 编制关于其活动的报告,并提交给缔约方会议;
(e) 确保与其他有关国际机构的秘书处的必要协调;
(f) 在缔约方会议的全面指导下订立为有效履行其职能而可能需要的行政和合同安排;和
(g) 行使本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所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和缔约方会议可能决定的其他职能。
3. 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指定一个常设秘书处,并为其行使职能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