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
在履行第四条第1款(i)项下的承诺时,各缔约方应:
(a)在国家一级并酌情在次区域和区域一级,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并在各自
的能力范围内,促进和便利;
(一) 拟订和实施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计划;
(二) 公众获取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
(三) 公众参与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和拟订适当的对策;和
(四) 培训科学、技术和管理人员。
(b)在国际一级,酌情利用现有的机构,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并促进;
(一) 编写和交换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材料;和
(二) 拟订和实施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加强国内机构和交流或借调人员来别是为发展中国家培训这方面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