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十五 条
退 约
1. 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 任何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
3. 退出本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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