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十三 条
生 效
1. 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 对于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3. 为上述第1 和第2 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持与合作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雁过留声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