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十一 条
临时安排
1. 在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结束前,第八条所述的秘书处职能将在临时基础上由联合国大会1990 年12 月21 日第45/212 号决议所设立的秘书处行使。
2. 上述第1 款所述的临时秘书处首长将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密切合作,以确保该委员会能够对提供客观科学和技术咨询的要求作出反应。也可以咨询其他有关的科学机构。
3. 在临时基础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全球环境融资”应为受托经营第十一条所述资金机制的国际实体。在这方面,“全球环境融资”应予适当改革,并使其成员具有普遍性,以使其能满足第十一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