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十 条
签 署
本公约应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在里约热内卢,其后自1992 年6 月20日至1993 年6 月19 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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