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七 条
议 定 书
1. 缔约方会议可在任何一届常会上通过本公约的议定书。
2. 任何拟议的议定书案文应由秘书处在举行该届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送交各缔约方。
3. 任何议定书的生效条件应由该文书加以规定。
4. 只有本公约的缔约方才可成为议定书的缔约方。
5. 任何议定书下的决定只应由该议定书的缔约方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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