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六 条
公约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 本公约的附件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提到本公约时即同时提到其任何附件。在不妨害第十四条第2 款(b)项和第7 款规定的情况下,这些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任何其他属于科学、技术、程序或行政性质的说明性资料。
2. 本公约的附件应按照第十五条第2、第3 和第4 款中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3. 按照上述第2 款通过的附件,应于保存人向公约的所有缔约方发出关于通过该附件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附件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的通知的缔约方,该附件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其生效。
4. 对公约附件的修正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依照上述第2 和第3 款对公约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规定的同一程序进行。
5. 如果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通过涉及对本公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待对公约的修正生效之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