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条
附属履行机构
1. 兹设立附属履行机构,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评估和审评本公约的有效履行。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由为气候变化问题专家的政府代表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2. 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该机构应:
(a) 考虑依第十二条第1 款提供的信息,参照有关气候变化的最新科学评估,对各缔约方所采取步骤的总体合计影响作出评估;
(b) 考虑依第十二条第2 款提供的信息,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进行第四条第2 款
(d)项所要求的审评;和
(c) 酌情协助缔约方会议拟订和执行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