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条
附属科技咨询机构
1. 兹设立附属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就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事项,向缔约方会议并酌情向缔约方会议的其他附属机构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应具有多学科性。该机构应由在有关专门领域胜任的政府代表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2. 在缔约方会议指导下和依靠现有主管国际机构,该机构应:
(a) 就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新科学知识提出评估;
(b) 就履行公约所采取措施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
(c) 确定创新的、有效率的和最新的技术与专有技术,并就促进这类技术的发展和/或转让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
(d) 就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计划和研究与发展的国际合作,以及就支持发展中国家建立自生能力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和
(e) 答复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可能向其提出的科学、技术和方法问题。
3. 该机构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可由缔约方会议进一步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