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气候变化网 >> 资讯平台 >> 国内动态 >> 浏览文章 立即入驻本站
我国立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作者:袁祥 来源:光明日报 文章点击数: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下午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能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李命志向媒体表示,落实这部法律,政府是关键。节能工作与政府的职责密切相关,政府在节能方面负有两方面的职责,一是节能管理的职责,二是政府机构自身的节能工作。李命志表示,落实政府的职责和责任,需要人大的监督、上级的监督、法律责任落实以及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热门图片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意见箱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持与合作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雁过留声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7-2008 Powered by 2c-china.com,中国气候变化网.
E-Mail:info@2c-china.com
京ICP备09020848号